律师谈41岁男子地铁内猥亵女乘客被行拘: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属较重情节
九派新闻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获悉,4月8日18时30分许,姚某(男,41岁)在地铁1号线列车车厢内,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周围乘客扭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姚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4月10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对九派新闻表示,若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猥亵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
视频显示,列车车厢内,一女乘客裤子上沾有不明液体,她哭泣质问身边一男子“你把裤子脱了并弄到我身上”,大喊道“别碰我,别碰我”。涉事男子不断否认,另外一女乘客拿出电话报警并安慰女子道,“姐妹,我录了视频,我陪你去!”其间,该男子也尝试阻挠其报警。

女乘客质问猥亵男子。图/荔枝新闻
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若涉及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在此次事件中,姚某的猥亵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未伴随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通常按治安案件处理,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如果后续调查发现其有多次违法记录或存在更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可重新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猥亵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在姚某案中,警方通报未提及刑事强制措施,说明目前认定为一般猥亵行为,按治安案件处罚。
受害女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回答应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现场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要求公安机关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受害女子因该事件心理产生创伤,有权要求涉事男子进行民事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该事件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心理咨询费等。
对于地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这种情况发生:一是增加监控设备。在地铁车厢、站台等区域增加高清监控摄像头,减少监控死角,确保能够清晰记录车厢内的情况。二是加强安保人员巡逻。增加地铁安保人员的巡逻频次和力度,特别是在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在车厢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或呼叫装置,方便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与地铁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四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地铁广播、显示屏等渠道,宣传防范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知识,提高乘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九派新闻记者 陶梓童
编辑 任卓 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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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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