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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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包括以下情形: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全身瘢痕面积<5>。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腰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²以上,影响容貌。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²以上,影响容貌。
头皮无毛发2cm²以上。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伤残程度,确保伤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