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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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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确保全市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若家中有已离世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于4月底前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注销户籍档案(电子)要有相关死亡证明材料。


另: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警方提示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对于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生、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平安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