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算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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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发布虚假广告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非法经营广告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发布违法广告
使用医疗用语或混淆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借重大政治活动进行商业宣传。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广告。
含有过度保证性内容。
对商品收益进行保证。
对教育效果作出不切实际的保证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