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做假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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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做假的行为涉嫌 破坏选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实施了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在某些情况下,选举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故意将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举名单、虚报选举票数字等。
主观方面:
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建议:
选举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选举法律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选民和代表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选举过程,防止破坏选举的行为发生。
对于发现的破坏选举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便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