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得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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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以下行为不得附条件:
婚姻、收养、离婚、认领等身份行为:
这些行为在性质上要求即时、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得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在性质上要求即时、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得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的行为:
例如抵销、解除、追认、撤销等行为。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结婚、离婚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不允许附加条件。
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这些行为如果附加条件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常为依性质必须及时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票据背书行为。
附条件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主要是与人身或者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
行使法定抵销权、撤销权、选择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不允许附加条件。
搭售行为:
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条件。
综上所述,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身份行为、某些具有确定效力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