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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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内容。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包括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咨询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