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证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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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是不需要经过推理过程即可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但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被视为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
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等。
书证:
以文字或物品为表现形式,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等。
视听资料:
包括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
物证:
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品,例如某人随身携带的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
使用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其可靠性、证明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支持,避免孤证定案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