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回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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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法律上的,也可能是事实上的,例如案件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由于这些人员在案件中曾有过特定的身份或角色,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从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包括与当事人有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就应当回避。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具体解释可能包括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根据这些情形,回避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建议在遇到上述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