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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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独立辩护权
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
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会见通信权
律师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且不得被监听。
调查取证权
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控方证人取证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调查者的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即可。律师还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据材料。
提出意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为委托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律师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向被告人发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律师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拒绝辩护权
律师在特定情形下(如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等)有权拒绝辩护。
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若认为司法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身权利保障
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些权利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有效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